一曲书斋 - 经典小说 - 律师本色在线阅读 - 律师本色 第102节

律师本色 第102节

    另外,从资金用途上说,胡维军借来的资金虽然大部分用在了炒股上,但炒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知,胡维军借到款项后并不存在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的行为,法院不能以此判断胡维军构成诈骗。

    审判长,辩护人的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不认可,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我的厂子是具有一定还债能力的……”胡维军叨叨叨说了不少理由。看来开庭前他在看守所做了不少准备。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在向冯平借款时,机加工厂是否仍在正常运营?你是否向他告知了机加工厂的现状?”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当时我的厂子订单锐减,处于半停产状态。我没告诉冯平。”胡维军道。

    “你向冯平借款时,是怎么说的,借款的理由是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跟他说厂子有个大单,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械设备,支付人工费。”胡维军道。

    “冯平转给你的借款,你实际用到了什么地方?”女检察员问道。

    “一部分购买设备,大部分被我拿去炒股了。”胡维军道。

    “厂子没有订单,你为什么还要购买设备?”女检察员问道。

    “当时厂子不是一点订单没有,而且冯平要求看械备的购销合同和实物,我就买了。”胡维军道。

    “你的意思是新购买的设备是为了应付冯平,对吗?”女检察员道。

    “不完全是,日后这些设备都能用上。我也是为日后业务发展考虑。”胡维军道。

    “你向魏喜奎借款时,理由是什么?”女监察员似乎对胡维军刚才的回答有些不满,之前在讯问案情时,胡维军可没提采购设备是为了日后发展,只说是为了应付冯平。

    “冯平的借款有抵押物吗?”女检察员问道。

    “有,厂房和土地还有一本房产证。”胡维军道。

    “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你承认抵押物中的房产证是你伪造的,是否属实?”女检察员问道。

    “属实。”胡维军道。

    “是否办理抵押手续?”女检察员问道。

    “没办,因为我伪造的那本房产证的房产是村里建的小产权房,房管部门办不了抵押手续,我把房产证押给了冯平。”胡维军道。

    “那套小产权房是谁的?是你的吗?”女检察员问道。

    “不是我的,是我丈母娘的房子。只不过一直是我们在出租。”胡维军道。

    “我跟魏喜奎说银行贷款马上就能下来,贷款一下来就偿还他的借款。”胡维军顿了下,接着道:“当时银行是要放款的,审批已经过了,就差抵押物办抵押了。”

    “银行没有放款的原因是什么?”女检察员追问道。

    “因为……用于抵押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出了问题。”胡维军犹犹豫豫道。

    “出了什么问题?”女检察员问道。

    “房产证是我假造的,我当时是有……”胡维军还想继续说,却被女检察员打断了:“上诉人胡维军,我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其他无关事实不用说。”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道。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方轶整理了下思路,问道:“上诉人胡维军,你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我借款是为了维持厂子的运营,当时厂子对外有不少负债,业务做的又不太好。”胡维军道。

    “为什么借款没有全部用于厂子的经营,而是被你用于炒股?”方轶道。

    这个问题即便方轶不问,也会在合议庭法官心中画问号,与其让别人猜,不如挑明了,对胡维军更有利。

    “我有个朋友,他专门炒股,赚了不少钱。我厂子外债太多,再加上市场不好,后来我发现即便把借款都用在厂子上也未必能让厂子起死回生。而且光借款的高利息就能压垮我的厂子。

    所以我找他帮我推荐几只股票,我用借来的钱炒股,是想多赚点钱,支付借款本息,让厂子维持下去,哪知道却被割了韭菜。”胡维军一脸的无奈。

    第233章 法庭辩论

    “之前你提到银行已经对你的贷款审批完毕了,你是怎么知道的?魏喜奎是如何知道这事的?”方轶问道。

    “是银行负责贷款的人亲口对我说的,后来我带魏喜奎去银行核实贷款的审批情况,也是银行的人亲口对魏喜奎说的。”胡维军道。

    “你刚才说银行未放款是因为抵押物出了问题,是那个抵押物出了问题?出了什么问题?”方轶问道。

    “是我的房子,我有一套大三居,当时办理抵押时,因为找不到房产证,我急着去银行贷款,就找人伪造了一本房产证。”胡维军道。

    “也就是说房子是真实存在的,是属于你的,只不过因为房产证丢失,你急于办贷款抵押手续,所以才伪造的房产证,对吗?”方轶问道。

    “是的。这事一审时警察都调查过了,开庭时也质证过。”胡维军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上面坐着的面无表情的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

    上诉人胡维军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够成诈骗罪……”胡维军将之前自己的发言又重述了一遍。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胡维军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据此认定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

    二、胡维军虽然存在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让机加工厂能够继续经营,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当地人包括银行争相借款给地,赚取稳定利息。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当下,很多企业家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种背景下形成的典型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阐述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胡维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并且伪造假房产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仍然大笔借款,以至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

    综上,胡维军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由此看见,胡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如下:

    一、胡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平和魏喜奎一千七百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虽然其不存在挥霍行为,但其将资金投资股市,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明显具有诈骗的目的。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认定被告人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胡维军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金额总计为一千七百万元。根据2011年、2012年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机加工厂土地及房产总价值达一千九百三十余万元、个人房产总价值为八百六十万元。

    在借款当时,机加工厂资产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外,公司资产的余值及其个人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胡维军具有还款的能力。

    (方轶知道,评估报告可能比较虚,有水分,但是扒拉来扒拉去,一审时双方提出的证据中对胡维军有利的证据不多,只能有什么用什么,不过好在房产和土地确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只是价值存疑)

    其次,胡维军将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活动,所欠借款无法及时还清,系因股票投资经营亏损和续贷手续未能完成等原因造成,并非因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导致。

    再次,胡维军按期支付债权人利息。其中,冯平已获息二百八十余万元,并已又通过民事诉讼执行得款二百三十余万元;魏喜奎获得利息十六万余元,由此可见,胡维军具有积极还款的意愿。

    最后,胡维军系在得知魏喜奎报案后才逃往外地,并非获得借款后即逃匿,其外跑的行为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二、胡维军确实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人实施了虚构、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本案中,胡维军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其借款理由是工厂生产需要资金,但实际上在取得款项后将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其在借款理由、款项用途上确实存在欺诈。

    胡维军在取得款项后,在冯平要求抵押时,伪造了房产证抵押给他,也是存在欺诈的。

    但是,胡维军与冯平达成借款合意,并及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据,该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双方实质上是借贷关系,双方对于出借资金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胡维军将其中部分资金投资股票,但股票投资系合法经营活动,仅属改变经营方向。胡维军伪造个人房产证件作为借款的担保物,但上述个人房产都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且在一审中,胡维军的岳父母均表示愿意用其小产权房抵债。上述房产拍卖后,被害人的借款可以得到部分清偿。

    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稳定地还本付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卷款潜逃的行为。

    本案中,胡维军在第一笔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找魏喜奎借款偿还银行贷款,并称已向银行申请六百万元贷款,贷款下来后即归还其借款。

    对于申请银行贷款的事,银行营业部的周金库经理亦向魏喜奎证实胡维军所述为真(有警方的询问笔录为证),而且贷款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魏喜奎随后将借款转给了胡维军。

    在上述借款的过程中,虽然胡维军隐瞒了其向第一家银行贷款所抵押的三本房产证中有一本是其伪造的,但是其所述借款的内容、缘由以及还款计划等都是真实的,由此可见,胡维军并无非法占有魏喜奎借款的目的。

    另外,辩护人提醒审判长注意,虽然用于抵押的三处房产,有一本是伪造的,两本房产证是真实的,但是胡维军伪造房本的原因系为房产证原件丢失。也就是说,虽然房产证是假的,但是房产是真实有效的(一审时已经确认)。

    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二零一六年出台的该意见,此处提前借用),其中特别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综上所述,胡维军的上述欺诈行为,无论从欺诈的内容、欺诈的程度分析,还是从被欺诈对象的错误认识的角度分析,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认为,该案在当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按照无罪处理,将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护人回应完毕。”方轶道。

    ……

    童总在旁听席上听得很认真,五十多岁的人了,对于方轶是在用心辩护,还是在当庭表演,他心里还是有数的。

    就冲今天方轶发表的辩护意见,和在法庭上与公诉人的唇枪舌战,他觉得这十万元花的值,即便二审法院真的维持原判,他也不会责怪律师,因为方轶真的尽力了。

    “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请法警把上诉人胡维军带出法庭。”审判长说完,敲响了法槌,三位法官依次退席,去后面评议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