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书斋 - 经典小说 - 律师本色在线阅读 - 律师本色 第274节

律师本色 第274节

    第585章 我这人没文化

    方轶坐在辩护席上,面无表情的听着,心中却乐开了花。虽然余三强说的不好听,但是在理。

    “上诉人余三强,你转让公司的资产给姜林的水泥厂,是在信用社的贷款到期前,还是贷款到期后?”检察员调整了下情绪,继续问道。

    “在贷款到期前。”余三强道。

    “此时你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怎么样?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检察员追问道。

    “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一开始都挺好的,但是后来市场越来越卷,经营的都不太好,也就勉强维持,根本赚不到钱更不用提还贷款了。”余三强实话实说,没有蒙骗检察员。

    “既然你已经意识到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你为什么不用转让资产的钱偿还信用社贷款?”检察员不解的问道。

    “我这人没什么文化,想的也简单。我这么做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我的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都不容易,大家都是为了糊口,所以我不能拖欠他们的钱,既然已经穷的变卖资产了,我就把供应商和客户的钱,该退的退,该支付的支付,都还清了。

    公司里的员工跟着我干,都年头不短了,有感情,大家底子薄,指望着工资过日子呢,再说了都是本乡本土的,被人指着脊梁骨骂,不好。所以把员工的钱也清了。

    我寻思着,信用社有钱,不差我这三瓜两枣的,再说了卖资产的钱也不够还贷款的,所以就没还。

    第二个原因,我把这帮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都维护好了,将来东山再起,人家肯定不会说咱不诚信,不跟咱合作,我还有机会再起来。

    我把钱都给了信用社,欠着供应商和客户的钱,员工吃不上饭,将来谁跟我合作?信用社会会帮我吗?别扯犊子了,我要是没有土地房产,没有经营流水,他们连看都懒得看我。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所以我卖完资产后,没偿还贷款。反正事实就是这么个事实。”余三强自认为说的很实在,其实也是如此。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没法再问了。

    “上诉人余三强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听完余三强的发言,低头记了几笔后,看向方轶。

    “被告人余三强,你贷款后,资金都用到什么地方了?我说的是你从信用社贷的全部款项。”方轶问道。

    “全部都用在了两家公司的运营上,一开始贷款三百二十万元,都用到了厂房和办公楼的建设和采购设备上,财务上有记录;后来带的六百多万,一部分偿还了之前的贷款,剩下的用在了厂房建设上。

    第三次贷款柒佰五十万元,把之前贷款未还的本息也并了进去。第四次贷款三百五十万元用在了运营上。

    这些款项在一审时都有记录,法院找会计师事务所查过账。”余三强一边回忆,一边说道。

    “办贷款的时候,信用社的人是否到公司查看过财务报表?是否查看过抵押物的权利证书?”方轶问道。

    “那是肯定的,该走的流程一个没落下,我们都是走的正规手续。”余三强梗梗着脖子,瞪着眼看向方轶。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停止了发问,再问下去,这位余老板指不定又说出什么呢。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看向众人。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余三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上诉人余三强的发言与之前差不多,说完正题开始东拉西扯的,但刚说了没两句被审判长无情的打断了。

    “上诉人余三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余三强的贷款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实施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行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余三强也没有实施可以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余三强在贷款的过程中以及在得到贷款之后,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尽管他在贷款即将到期时,利用抵押合同的瑕疵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得到转让收入后又不用来偿还贷款。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三强采用了挥霍、隐匿、抽逃或者非法转移等方式诈骗了上述款项,也无法直接证明余三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事实上,余三强为了偿还贷款,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最终因法院确认其名下企业与姜林名下水泥厂的资产转让合同有效而未能如愿,导致余三强不能再用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案事实证明余三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将贷款占为己有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余三强既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放下辩护词后,看向审判长。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冷若冰霜的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第586章 长点心吧!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即将到期之时,采用变卖资产的手段,逃避债务,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

    上诉人名下的两家公司账目不仅混乱,而且款项往来繁杂,无法明确的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与公司支出款项一一对应,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上诉人故意为之,就是为了避免我们查清款项去向。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上诉人基于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在贷款到期前转让抵押物,并将转让款项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转移,以达到混淆试听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检察员义愤填膺的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上诉人余三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先分析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上诉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有些行为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

    而有些行为只能间接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借款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纪要内容,对于借款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而且纪要还明确提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辩护人认为,判断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借款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第二,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

    第三,借款人贷款时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以逃避返还贷款。

    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纪要中明确规定的七种情形,在办理贷款时不存在欺诈行为,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不是其追求的结果,是正常的商业风险。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在贷款到期后,上诉人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早就料到对方会在非法占有上做文章,因此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准备。

    ……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唇枪舌战,终于结束了庭审。

    坐在上述人席上的余三强看着辩护人与公诉人唇枪舌战,说实话他是第一次见到这么激烈的法庭对决,虽然双方说的话里面的“字”,绝大部分他都认识,可凑在一起是什么意思,他还真有点发蒙。

    他记得当初一审时,自己的辩护人马律师也就简单的对着稿子念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草草结束了,可没敢跟公诉人你来我往的这么对抗。

    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当天进行了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当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只是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如果该抵押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

    (这意思很明确,信用社别一天到晚的吧吧的整事,把你们自己的业务人员管好,风控做到位,好好培训下业务知识,长点心吧!如果实在不行聘几个懂法的,别整天想着升官发财)

    余三强在转让抵押物后,确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故对余三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余三强犯贷款诈骗罪不能成立。判决:余三强无罪。”审判长的声音回荡在审判庭内,众人屏气凝神的听着。

    宣判完毕后,余三强长出了一口气,眼神中放着兴奋的光芒:方律师够能喷的,居然真把我捞出来了。

    方轶总算是松了一口气,哼着歌儿与周颖一同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材料。周颖一边往档案袋内装案卷,一边暗道:刑事律师的快乐,别人真的无法体会,尤其是主办律师。

    余三更走出法院,坐在路边的车内等待哥哥余三强的同时,掏出手机拨了出去:“万律师,这边案子结果出来了,我哥被判无罪。可以开始下一步了……您放心,我先给您打过去一百七十万把我哥案子的律师费结清。

    不良资产的一百万律师费,我先给您拿五十万,剩下的钱我会按照约定给您支付过去。

    您放心吧,我一准与您签署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协议,我们公司旗下的建筑项目发生诉讼的,全部都交给您团队处理。”

    第587章 真是缘分啊!

    主任办公室内,万可法挂断手机后,心中高兴。在他看来,刑事案件那二百二十万律师费和不良资产收购的一百万律师费,根本不算什么,后面的建筑工程案件才是大头,只要把客户拿到手,财源自然广进。

    想到此处,万可法不由得笑了起来,居然笑出了鹅声。

    余三强的案子已经过去三天了,二百二十万元律师费全部进账,算作方轶的创收。

    方轶年初就完成了本年度的创收任务,黄援朝和马义知道后羡慕的不行,打土豪心里强烈沸腾起来,并且很快付之于行动——要求方轶请客。

    周五下午,方轶的办公室内,马义站在方轶身侧,左臂抱着他的脖子,黄援朝胳肢窝夹着方轶的右臂,两人这就要往外拽。

    “我说,你们两个倒是说个地方啊,去哪吃饭,我请还不行,先把手放开。我都快喘不过气来了。”方轶挣扎着,脑门上冒出了一层白毛汗。

    “那不行,万一你跑了咋办!昨天你就尿遁了,今天一定不能再给你自由。今天晚上鮨.泽omakase,必须点最贵的。”马义不依不饶,好像方轶欠了他八百吊钱似的。

    “那个膏药旗国的餐厅全都是生的,我吃了闹肚子,换一家,换一家,去……秀扒房。”黄援朝提议道。